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来源:上海宝龙气动泵阀厂
发布日期:2013/10/17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条例坚持统筹发展城镇建设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 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 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条例注重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明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终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